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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信息发布者:koutian_wu
    2017-08-15 12:55:19    回复:0    点赞:0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是指商丘市以外投资者在虞城投资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不受行业、投资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经营年限的限制。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土地使用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条  县外客商在我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2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所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6万元缴纳。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项目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收认定)的项目建设用地,由县财政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经县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由县财政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经认定的省级高科技项目上调一个等次给予支持。

    第五条 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城市建设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新建城区内五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内三星级以上标准旅游饭店,建筑面积达1万、3万、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80%和100%奖励给投资者。

    第七条  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亩80万元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三、税费与财政支持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盈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县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自认定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物流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营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市县净留成部分,第1-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新建城区内五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内三星级以上标准旅游饭店、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自建成或投产之日起,2年内形成营业税(旅游、饭店)、增值税(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所得税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纳税企业。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奖励。投资兴办学校、医院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的行政事业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解后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第十三条 在我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用电,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第十四条  对投资兴办成规模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的,用电价格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并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虞城设立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进行科研项目合作或科技成果转让,对虞城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同时优先申请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经费。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费以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标准,10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付,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中介机构收取的验资费用等按最低标准限额收取。

    第十七条  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建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对3个月内未出租、转让的标准厂房,根据投资者意愿,县政府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予以租赁。

    第十九条  为鼓励现有企业对外联合改造提升,凡新上项目和扩建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享受外来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四、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到我县投资的企业,分别由县招商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钢卷尺管委会负责提供全过程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各种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虞城县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准予落户。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经县领导签字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企业“四乱”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虞城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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