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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丘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koutian_wu
    2018-01-22 17:22:39    来源:商丘网    回复:0    点赞:1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农村房屋

    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政办〔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精神,落实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按照《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要求,全面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及颁发统一不动产权证书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权籍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首次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全面查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形成覆盖我市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为统筹推进农村改革深化,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产业体系、服务体系、政策体系,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调动农民积极性,奠定不动产产权基础。  

    三、工作原则  

    我市农村房屋数量较大、状况复杂,登记工作涉及广大群众利益,决定农村改革成效,要依照下列工作原则,做好各项工作。  

    (一)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原则

    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保证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以“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和“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人民群众。  

    (二)实事求是、全面覆盖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一致。调查工作覆盖我市全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三)注重创新、统筹规划原则

    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提升管理水平。严密组织、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以深化农村改革和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统筹工作安排,保障改革需要,满足社会需求。  

    (四)承前启后、确保稳定原则

    承接前期权籍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以农村社会稳定为重,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房屋权籍调查。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托农村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房屋权籍调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采用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和信息化依托。  

    (三)依法依规实施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市、县已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各县(区)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结合自身实际,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按照登记结果,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提供。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四)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于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和土地权籍信息(不动产信息),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五)成果汇交上报

    各县(区)将叠加整合形成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化的不动产登记结果,通过验收后应在20日内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局整合汇总并建立市级数据库后,统一汇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7年12月底前)

    结合《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等文件,统筹安排我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市、县(区)做好工作方案的编制,做好经费申请工作,筹备工作开展。组织人员培训,进行宣传动员,为我市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组织实施(2018年12月底前)

    全面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进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市、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任务。工作进展快的地方可根据叠加整合的权籍信息数据库,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历史遗留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妥善做好各项工作。  

    (三)全面完成(2019年12月底前)

    市、县(区)全面完成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任务,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科学、合规、简便、高效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流程。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工作状态,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依托“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及时调处权属争议。国土部门负责承担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具体工作,抓好组织协调、指导督办,成果验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整合建设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汇交工作成果。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乡规划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市所辖梁园、睢阳两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工作,市政府授权两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发布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的工作通告和登记公告。三区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统筹安排。  

    (三)落实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大宣传力度

    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做好技术保障

    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省级专项工作“控制测量”建立的全省统一控制网为基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要求建立的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保障测量成果统一。    

    (六)强化工作督导

    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通报制度,以县(区)为单位每月23日上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组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督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工作推进慢的,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根据存在的问题,集中研究解决,保障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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